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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晋中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晋中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本单位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单位务于1月1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qxzffz@163.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县政府法制办133室。
       附:《晋中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晋中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制定具体规范和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定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对于罚款类的处罚,原则上处罚1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三档,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五档,1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少于七档。
       不宜制定分档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要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五)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执行。
       (六)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违法占地、食品药品和严重产品质量安全等事项外,对企业初次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并能及时纠正的,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
       (七)对于企业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先书面通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整改到期后,应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案件来源、执法人员、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对重大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予以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构成违纪的,由本级监察部门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5-3、修改时间: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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