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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通知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通知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祁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山西省委全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祁县依法行政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快建设法治祁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着力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到2014年年底前,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同时,通过示范引领和制度保障,推进和带动企业、农村等法律顾问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三、积极探索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三)对重点项目招商引资进行前期法律风险论证,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书,依法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六)代理行政诉讼、调解、行政复议等事务,受服务单位委托,签署、起草、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 
       (八)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完善单位治理结构、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等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城区、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定期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要积极主动的与对接的法律顾问单位联系,切实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快建立健全本部门专职法制工作队伍,具体负责本级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完善法律顾问参与本部门工作制度。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县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全县法律顾问的调配、管理、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城区、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切实加强本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今后不再单独聘任法律顾问,已聘任签订合同的及时协商解聘或报县法制办备案调剂,科学合理统筹使用。财政局积极配合,加强监督,对于私自聘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拨付法律顾问费用。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县、乡两级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突出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做出科学合法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监督,强化考评。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核法律顾问工作成绩以及支付聘用费用、续聘的重要依据。今后各乡镇、城区、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凡需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提交县政府审定前都应按程序加注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否则一律不予收发。法律顾问参与各单位涉法事务的情况同步纳入考核。
       
       附件:1.祁县法律顾问全覆盖及服务范围一览表
       2.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7日 
       
       
       
       
       附件1
       
       祁县法律顾问全覆盖及服务范围一览表
       
       受聘单位 首席法律顾问 顾问成员 受聘服务范围
       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李振昊 闫立冬 县委办、政府办、财政局、昭馀镇
       张德茂 监察局、投促局、审计局、司法局
       范慧如 发改局、环保局、环卫局、西六支乡
       魏 河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昌源城区
       王 帅 公安局、交警大队、麓台城区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安 雁 程爱桃 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丹枫城区
       张世旺 国土局、人防办、城赵镇
       李海云 交通局、安监局、古县镇
       常宏毅 档案局、宗教局、来远镇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 刘真强 王红升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计局、东观镇
       张海生 科教局、统计局、贾令镇
       武 军 文化局、文物旅游局、开发区
       安长喜 经商粮局、地震局、峪口乡
       
       附件2
       
       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祁县建设,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祁县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受县政府委托,承担为县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县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等项任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及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协助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计划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三)对重点项目招商引资进行前期法律风险论证,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书,依法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六)代理行政诉讼、调解、行政复议等事务,受服务单位委托,签署、起草、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 
       (八)向聘任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完善单位治理结构、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等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调配、管理、考核法律顾问,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工作,指导具体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年末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法律建议书、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县政府委托县政府法制办依程序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被聘请的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按照值班要求轮流在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值岗,(受聘任的首席法律顾问在县法制办值岗),接受县法制办和司法局双重领导,负责全权处理县法制办当日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十条 受理法律事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法律顾问成员对法律首席顾问负责,对县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政府对外发布的文稿、宣传资料、招投标文件、政府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全程跟踪处置、积极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地提供《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职期间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时应当回避。如因法律顾问个人行为使政府及所属部门蒙受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无故缺席法律顾问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法律顾问会议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法律顾问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顾问会议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适当,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县法制办研究,按照程序取得同意后阅读上级和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协助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经费由法制办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统一支付。对于私自聘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原则上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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