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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祁政办发〔201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六大发展”方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晋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0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5〕20号)的要求,按照县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清理保留及修改继续有效的文件和2010年至2014年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部门起草、制定、发布的所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缺乏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不适应我县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
    二、清理的标准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对由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4)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法律实施,不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的;
       (5)规范性文件的上位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二)对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布失效:
    1.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的,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
    2.工作任务完成的;
    3.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4.管理方式改变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制定公布:
    1.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2.规范性文件的上位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确需修改的。
       (四)凡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修订。
       (五)要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近两年修改和废止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坚决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审查相关文件,严禁擅自或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的主体及任务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起草或主要实施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进行对照检查,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乡镇、城区、开发区及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制定发布单位的一把手或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抽调本部门法制机构及相关科室的同志组成清理工作组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牵头单位负责,抽调各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清理工作组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四)因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由现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部门管理的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机构负责清理。
       (六)部门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七)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以政府办文件下发《祁县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清理工作。政府办负责工作安排会前汇总梳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责任单位)印发给各有关清理责任单位。如果有遗漏,请各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与县法制办联系予以增补。
       (二)清理审查阶段(2015年 6月19日前)。各清理主体单位负责对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本单位规范性文件逐件列表登记、逐项清理审核,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经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后,提出清理意见,形成本单位清理报告,连同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统计表于6月19日前一并提交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清理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两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清理结果、清理过程和主要做法,并应当附送: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清理的依据文本、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7月20日前)。县法制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清理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汇总,形成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上报县政府审定后,报上级政府备案。
       (四)公布阶段(待审核后予以公示)。各清理主体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完成后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政府法制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按要求统一公布。清理后确认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在2015年7月底前予以修改,届时统一公布。
   
    附件:1.]祁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
          2.]祁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统计表
           3.2009年清理保留及修改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4.2010年—2014年县政府、政府办文件清理目录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发布时间:2015-5-11、修改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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