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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祁政办发〔201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祁县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祁县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2月28日第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晋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10元。县内下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
    第十四条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太原或在晋中市范围内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太原或在晋中市范围内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市出差或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能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补助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7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祁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7祁行字第1号)同时废止,其他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财政部公布的出差目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祁县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晋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县委全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常委会、县纪委全会,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县级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会议天数
    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一般控制在2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第七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要优先选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分钟。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的,原则上应在单位会议室召开;确实不能满足会议要求的,可以到饭店(酒店)召开(二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召开;三、四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饭店召开)。会议组织单位应当与饭店签订协议,饭店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分类和开支标准提供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原则上在县城区范围内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区县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祁县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各类表彰会议,以精神鼓励为主,对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
    一类会议伙食补助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按两人一普通标间计算,每人每天不得高于100元,其他费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合计260元。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第十一条  会议费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类会议。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三、四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议费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掌握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和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订县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一类会议经费进行核定;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年度会议编制和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规范;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会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议费报销和支付、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等其他情况。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祁县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晋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 合计
    80 70 50 2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前):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到太原或在晋中市范围内参加培训的人员,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00元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其他市或省外参加培训的人员,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5-7-21、修改时间:2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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