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祁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祁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祁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推动爱国卫生活动经常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晋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社会综合卫生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和责任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城乡联动、全面推进的方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和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配备和保障爱卫办开展工作所需的专兼职人员、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爱卫会由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发改局、经商粮局、农委、总工会、团委、妇联、人武部、文明办、监察局、教科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文化局、市监局、环卫局、城管办、规划局、园林局、文物旅游局、畜牧中心、粮储中心、疾控中心、电视台、市政公司、交警大队、卫生监督所、公路段、各乡镇政府(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祁部队等单位组成。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爱卫会由所属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各村(社区)等单位组成。
第九条 全县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村委会(居委会)也要设立爱国卫生组织。
第十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活动;
(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落实爱卫会部署的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卫会日常工作;
(三)指导单位和个人参加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等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全社会成员参加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病媒生物活动以及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作;
(五)按照爱卫会制定的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工作;
(六)承办县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和年度工作考核制。
第十三条 县政府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活动,完善爱国卫生组织体系,建立和落实爱国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科学布局和不断完善县城集贸与餐饮市场、公共厕所、市政环卫、停车场等便民利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卫生宣传教育、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除害防病、传染病防控、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对各责任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卫生村(社区)、卫生居民楼院等活动,建立和落实爱国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单位、个人定期开展治理环境卫生、杀灭“四害”病媒生物防控等活动,改善饮水设施,改造无害化厕所,硬化绿化美化环境;对各责任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环卫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环境卫生组织体系,建立和落实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环卫专业队伍积极参与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住建、规划、园林、市政、环卫、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十七条 卫计、畜牧等部门和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等单位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卫计、文化、教科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中小学要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要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公路、交通、旅游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沿线、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等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经商粮、市监、农业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综合措施,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和治理食品安全,定期开展杀灭“四害”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全县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制度,大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二)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和门内卫生达标制度;
(三)每日班前卫生清扫、周末卫生日制度;
(四)全民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清理门前及责任区域积雪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环境整洁、美观,达到绿化、美化、亮化标准;
(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得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五)办公区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重点部位场所要有防鼠防蝇措施;
(六)厕所清洁卫生,无尿垢、尿碱和臭味,池底见本色,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八)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全县公民要义务参加各类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写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和计算机机房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棋牌室、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
(七)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超市、书店的营业场所;
(八)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的展示厅;
(九)车站、侯车(机)室、公共汽车;
(十)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专(兼)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并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二十七条 宣传媒体不得发布烟草广告,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二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县爱卫会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各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爱卫会和有关单位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承担本区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制止和有权举报违反爱国卫生政策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爱国卫生工作质量下降,不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授予荣誉表彰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一)不执行爱国卫生制度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杀灭“四害”的;
(三)卫生状况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四)公共场所与单位禁烟制度落实不力的。
第三十三条 爱国卫生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祁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病媒生物传播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晋中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晋中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老鼠、蟑螂、蚊子、苍蝇(以下简称“四害”)以及上级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防制病媒生物,消除孳生条件。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集中统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环境治理和药物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县政府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动员全社会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保障病媒生物防制、监测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县爱卫会负责安排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八条 县爱卫办负责拟定全县病媒生物防制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政策法规,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本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管理。
(一)卫计局负责指导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二)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密度监测、抗药性测定、防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及时将密度监测结果等情况报告县爱卫会;
(三)规划局负责将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规划要素,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施工单位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工地要采取病媒生物消杀措施;
(四)住建局、市政公司、园林局、环卫局负责对建设工地、市政道路、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环卫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农委负责杀鼠剂经营的监督管理,对农田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监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集贸市场、食品流通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七)教科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八)交通局负责对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九)林业局负责对森林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十)水务局负责对集中供水单位和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经商粮局、粮储中心负责对粮库、粮店等加工企业、经营门店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各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制定本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及时排除积水,并对低凹地积水、河道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无害化厕所改造、粪便处理等工作,全面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彻底清除孳生地;
(十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原则,在实行属地网格化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单位责任制。
(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楼间空地、地下设施、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环境,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村(社区)为责任单位;
(三)集贸市场,其主办或主管单位为责任单位;
(四)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道路、人防工程、公共地下设施、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铁路、公路界定的范围,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其他空地、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主管单位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无主管单位的,由所在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辖责任确定。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主体;没有使用人的,由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依据管辖责任确定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责任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三章 标准与措施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防制的方法、标准、监测和考核评价方法参照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和《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集中灭杀。全县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灭鼠活动,夏秋两季组织开展灭蚊、灭蝇、灭蟑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公共场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制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和到位率。
第十四条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严防误食中毒或误伤事件的发生,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禁止使用违禁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
第十五条 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养殖等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机构与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单位、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成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
第十七条 县爱卫办要做好全县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调查摸底、信息收集、民意征集、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保证服务质量,建立服务档案,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各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及辖区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技术要求自行采取规范措施进行防制,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防制或检测病媒生物密度。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法和药械。鼓励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服务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村委会(居委会)及个人要积极配合病媒生物防制与监测工作,不得遮挡、隐匿、损毁和擅自移动监测器具。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不力或未采取措施,导致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位、居民,由各乡镇(城区、经济开发区)爱卫办或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因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病媒生物超标导致传染病流行或暴发时,县政府及县爱卫会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方案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爱卫办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由具备相应病媒生物防制经验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办法对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检查、督促全县各单位、居民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病媒生物防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效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防制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县爱卫会要督促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5-7-21、修改时间:2015-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