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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及总工会



 

各级工会及总工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级工会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护的民主管理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4-4-19、修改时间: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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